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第 12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第 18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第 19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每一梯次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參加檢定人數須在十人以上。 二、甲、乙級之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者,須配合全國技能檢定舉辦學科測試。但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另定各職類級別統一學科試題及測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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