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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第 28 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第 29 條
  1.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或再就之相關協助措施。
  2.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 30 條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 31 條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2.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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