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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設立階段
第 7 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五、設置貯留設施前。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 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第 8 條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三規定之文件。

第 9 條

發機關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核准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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