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出版法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第 16 條(登記程序)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第 17 條(變更登記)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發行、變更登記,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第 18 條(出版業發行人及編輯人之限制)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發行人及編輯人,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 19 條(非出版業發行之規定)
機關學校團體及著作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出版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 20 條(應記載事項)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第 21 條(教科圖書發音片之印行)
出版品之為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方得印行。
第 22 條(發行時之分送)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出版法 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