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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發行、變更登記,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發行人及編輯人,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機關學校團體及著作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出版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出版品之為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方得印行。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