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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7.0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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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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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發退休金之基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2.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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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7.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