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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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發退休金之基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2.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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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第2條,對於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的情況,提出了加發退休金的基準。例如,對於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的警察人員,應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而對於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的警察人員,則應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等級的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按照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可參考《勞工保險法》相關規定。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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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