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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08.29

廢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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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院屬各級人事機構主管人員對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研討,特訂定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辦法。開啟分頁 ›
第 2 條本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局長、副局長。 二、本局各單位正、副主管人員。 三、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人員。 四、本局指定之各主管機關所屬人事主管人員。 五、本局指定之其他人事人員。開啟分頁 ›
第 4 條應行出席本會報人員,因事不克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委託適當人員代表出席。開啟分頁 ›
第 6 條本會報事項如左: 一、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之討論。 二、本局對當前人事政策及年度施政計畫之說明。 三、本局規定事項之提示。 四、各人事機構之重要工作報告及建議。 五、人事專題之研究。 六、績優人事人員之表揚。 七、局長交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開啟分頁 ›
第 7 條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研訂討論程序如左: 一、中心議題:由本局擬訂,於舉行會報前三個月分函各出席人員,召集所屬人事人員先行研討。其研討意見,應陳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經彙綜整理後,由各該主管人事機構召集所屬重要人事主管人員再加研討,並將研討意見陳報本局。本局主管單位,應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研討意見加以審查,綜合整理,並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報分組討論之。 二、一般提案:由各級人事機構提供,陳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查後彙報本局,並由本局主管單位研議處理意見,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報分組討論之。開啟分頁 ›
第 8 條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討論方式如左: 一、分組討論: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出席會報人員,配置若干組,每組各設召集人一至五人,分別擔任各項議案分組討論會議主席,及整理研討結論。 二、綜合討論:出席會報人員均應參加,由局長主持,並由各分組推定之召集人一人,將各分組研討結論先行提出報告,再行逐案提出討論,作成決議。開啟分頁 ›
第 9 條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經綜合討論後,應將決議作成紀錄簽報局長核定後,分送本局各主管單位規劃辦理,並分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函所屬人事機構貫徹執行。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08.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