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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第 4 條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第 5 條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總處定之。

第 6 條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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