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六 章 採購及財物審核
第 六 章 採購及財物審核
第 22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
第 23 條
-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
第 24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前陳經核准,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第 25 條
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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