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七 章 設置意見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設置意見箱
二十六、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核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信件。
二十七、法院應在院內明顯處所公告週知,凡民眾對司法業務有興革意見,得作成意見書,密封投入意見箱,或以電子信件寄送電子信箱。
二十八、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興革之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