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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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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興革之具體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意見書應該記載投書人的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以及對司法業務改革的具體意見。這是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的第28條。該條款要求意見書中必須包含這些信息,以便與投書人進一步溝通或處理。例如,如果有人提出一份意見書關於加強司法透明度的改革,該意見書中應該記載該人的姓名、聯繫方式,以及對改革的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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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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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興革之具體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