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興革之具體意見。
意見書應該記載投書人的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以及對司法業務改革的具體意見。這是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的第28條。該條款要求意見書中必須包含這些信息,以便與投書人進一步溝通或處理。例如,如果有人提出一份意見書關於加強司法透明度的改革,該意見書中應該記載該人的姓名、聯繫方式,以及對改革的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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