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法院應在院內明顯處所公告週知,凡民眾對司法業務有興革意見,得作成意見書,密封投入意見箱,或以電子信件寄送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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