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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26 條

二十六、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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