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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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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信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舉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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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