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核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信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