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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參、計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計數

四、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應另立卷宗編號,分別計數。 提交大法庭審理前之徵詢事件、原則重要性提案事件,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另計數。

五、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者,除別有規定外,應另編號。

六、卷宗未經高等行政法院送交本院,而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各類書狀者,不另編號,應分別情形移送高等行政法院或候卷併辦或辦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