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伍、報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報結
二十二、訴訟事件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 訴訟事件經言詞辯論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宣示日期為終結日期;未經言詞辯論者,以公告日期為終結日期。
二十三、一案數判者,依前點規定方式報結。但所衍生之子案,認其收案日、分案日及結案日均為同一日,計算辦案天數。
二十四、本要點經法官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二、訴訟事件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 訴訟事件經言詞辯論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宣示日期為終結日期;未經言詞辯論者,以公告日期為終結日期。
二十三、一案數判者,依前點規定方式報結。但所衍生之子案,認其收案日、分案日及結案日均為同一日,計算辦案天數。
二十四、本要點經法官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