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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陸、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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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陸、附則
第 22 條
二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生效前,已
繫屬
於司法院之聲請案件,於修正生效後審理終結者,案件之編案、計數、分案,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案件之報結,依修正生效後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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