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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證人、鑑定人之遠距訊問,適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遠距訊問,指對未到庭之刑事案件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外之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第 3 條
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但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為之。 (五)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第 4 條
四、依本要點辦理之刑事遠距訊問,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五、本要點於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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