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但有必要時,得逕依職權為之。 (五)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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