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參 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借用人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事務管理單位應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
十六、借用人不得在宿舍內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危險物品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借用人有前項情事,經查屬實者,事務管理單位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勸導、簽請議處或終止契約。
十七、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宿舍建物內之環境清潔,各戶專用部分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共同使用部分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二) 宿舍建物外之公共區域及庭園植栽花木等清潔維護事項,除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外,得由機關視經費、人力情況,協助辦理之。 宿舍之門戶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十八、宿舍建物之修繕,其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及公共空間部分與共用管線者,除情況急迫由機關緊急處置外,應由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其餘之修繕,除首長宿舍及新借用戶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處理外,由借用人依第十四點規定自費修繕。
十九、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情形訂定檢查項目,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借用人不得拒絕,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其有需要修繕者,應提出適當維修建議,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核示。定期檢查得與第二十二點規定之定期檢核併同辦理。
二十、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經管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之居住事實進行實地訪查,並得視需要增加訪查次數。派員訪查時,如借用人不在場,除現場留置通知書請借用人限期回復外,另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借用人限期回復,事務管理單位依據訪查紀錄、回復情形,認定借用人是否實際居住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事務管理單位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 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前項訪查三次均未獲回復,除借用人提出具體證明外,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終止借用,並責令立即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或三個月內居住日數未達四十五日者。但出國、赴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十一、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宿舍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費用及大廈或社區之清潔管理費等,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首長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公共管理及宿舍維護等費用由借用機關支應。 宿舍收回時,除首長宿舍外,相關設施終止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並列入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