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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服勤
第 9 條

九、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由服勤單位長官依替代役役男所具證照資格、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學歷專業等分配擔任輔助勤務,詳如附表一。

第 10 條

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准外出登記外,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第 11 條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間,以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第 12 條

十二、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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