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肆、裝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裝備
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務應穿著替代役制服。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十五、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務應穿著替代役制服。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十五、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