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要點依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出售。 (二)議價:與符合規定之對象,以不公開底價之方式,依所議價格達底價之最高價格者得標。 (三)讓售:與符合規定之特定對象,公開底價直接出售。 (四)優先購買權:對於公開標售之最高價格,有依同一價格或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三、農田水利會所有,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處分。
四、農田水利會所有,非供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以下簡稱會有非事業用)之不動產,不得處分。但符合本要點規定得處分者,不在此限。
五、會有非事業用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依法劃定可供建築使用者,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可供建築使用者,經依相關法令規定規劃者,應作最有效處理及運用。其有相鄰之土地時,並應將相鄰之土地合併整體規劃。
六、會有非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七、會有非事業用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自行開發。 (二)公開招標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三)與鄰地共同開發。 (四)原街廓調整地形。 (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前,應依其地點、地形、面積及投資環境等就自行開發、共同開發及調整地形之財務規劃、開發方式及分配原則之效益及利弊分析比較審慎評估,提出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農田水利會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者,應依核定計畫有效運用,如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得將該不動產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自用、出租或出售。
八、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會有非事業用土地,得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
九、會有非事業用建物,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