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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貳、大法庭之設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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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貳、大法庭之設置
第 3 條
三、最高
行政法
院應設大法庭,就提案庭提交之法律爭議為
裁判
;提交事件之
終局裁判
仍由提案庭為之。
第 4 條
四、大法庭受理之提案類型包含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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