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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第 二 章 職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職責

行署委員應輪值處理日常事務。

主任秘書承行署輪值委員之命,處理署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行署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依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執行職務。

行署各科室得分股辦事,股設股長,承主管人員之命,辦理股務。

調查人員承行署輪值委員之命,辦理調查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