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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第 五 章 服務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服務通則
第 30 條

行署各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

第 31 條

行署職員應時辦公,並在簽到簿上簽名。

第 32 條

各級職員承辦文件,須隨到隨辦,不得延擱。

第 33 條

定期應辦事項,主管人員須依限辦理。

第 34 條

職員請假,須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35 條

在辦公時間除因公外,不得在辦公室內接見賓客。

第 36 條

每日下午散值後,各科室應輪流值夜。遇例假日並應值日。其值夜值日之時間臨時定之。

第 37 條

例假日有緊急事件時,得由主任秘書召集主管部份人員到行署辦公。

第 38 條

行署職員對於一切文件,在未經公布以前,均應嚴守秘密。其機要文件發出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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