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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以下簡稱少年前案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依本法及本辦法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視事項之內容及性質,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中,足以使閱者經由該項資料知悉其人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以下合稱少年事件)少年之紀錄、電磁紀錄、卷宗、有關資料及其備份檔案。 二、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指經塗銷之前款少年前案資料。 三、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指持有或保存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少年前案資料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處所。 四、塗銷:指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

為保護少年隱私,促進其健全之自我成長,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事件之記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少年事件之少年。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少年身分之資訊。

對行為時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所涉刑事案件之量刑或為其他刑事處分時,不得使用其少年前案資料。

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除外規定辦理時,得以當方式說明可能之影響,使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少年之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權衡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