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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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升等研究人員之資格以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之資格為限。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或大學從事於資格相當之教學研究工作者,其年資得合併計算。
- 2.助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在本院工作未達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款之年限而成績傑出者,得依聘審要點提請審查升等,不受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款年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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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15條共有兩款。第一款提到了升等研究人員的資格限制,僅限於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資格。此外,根據本規程,如果在本院認可的國內外研究機關或大學從事資格相當的教學研究工作人員,其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第二款提到,助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如果在本院工作未達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年限,但成績傑出,可以依照聘審要點提請審查升等,並不受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年資限制。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95.11.08)
- 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款條文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6 條條文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7 條條文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8 條條文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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