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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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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立法資料之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事項。 四、關於立法出版品之編纂及交換事項。 五、關於國會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及服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22條規定了國會圖書館的職掌,包括蒐集、管理、運用立法書刊光碟資料和立法報章資料,進行立法資料的分析、研究、檢索和參考,編纂和交換立法出版品,以及進行國會圖書館的館際合作事項,並擔負其他圖書館研究、發展和服務相關事項。這些職掌確保了國會圖書館能夠有效管理和運用立法相關的資料,提供各種研究和服務支援。有關該條的參考資料為立法院組織法本身。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八人,荐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荐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編纂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國法規之編輯刊行事項。   二、關於各國法律之編譯事項。   三、關於立法參考資料之搜集事項。   四、關於特交編輯事項。   五、關於圖書館管理事項。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或二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700428 修正)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理由增額立法委員在其任期內自應有依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被選為院長、副院長之權利,而此項院長、副院長之選舉並無不能定期舉行之原因存在,允宜修改立法院組織法,明定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建立制度,用符憲法第六十六條之旨意。

(0880112 全文修正)

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立法資訊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事項。   四、關於立法出版品之編纂及交換事項。   五、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規劃、維護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國會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七、辦公室自動化設置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圖書館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多數民主先進國家之國會,如美國、日本均有國會圖書館之設置,其規模頗為可觀,從業人員亦多,立法院原隸秘書處之圖書資料室,有擴編編制及員額,以應擴大服務範圍之需要。

(0880622 修正)

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立法資料之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事項。   四、關於立法出版品之編纂及交換事項。   五、關於國會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及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五款及第七款,改列於第十九條之一,第六款及第八款分別變更款次為第五款及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之「立法資訊」修正為「立法資料」,以免與第十九條之一資訊處之職掌混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八人,荐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荐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編纂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國法規之編輯刊行事項。   二、關於各國法律之編譯事項。   三、關於立法參考資料之搜集事項。   四、關於特交編輯事項。   五、關於圖書館管理事項。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僱員一人或二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700428 修正)

增額立法委員在其任期內自應有依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被選為院長、副院長之權利,而此項院長、副院長之選舉並無不能定期舉行之原因存在,允宜修改立法院組織法,明定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建立制度,用符憲法第六十六條之旨意。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多數民主先進國家之國會,如美國、日本均有國會圖書館之設置,其規模頗為可觀,從業人員亦多,立法院原隸秘書處之圖書資料室,有擴編編制及員額,以應擴大服務範圍之需要。

(0880622 修正)

一、刪除第五款及第七款,改列於第十九條之一,第六款及第八款分別變更款次為第五款及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之「立法資訊」修正為「立法資料」,以免與第十九條之一資訊處之職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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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規定:「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