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法院組織法16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的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全文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判例可補法律規定之不足,較能適應社會情況之變化,裁判見解有作為先例之必要者編為判例,確有其價值。以往本法雖無裁判得編為判例之規定,實際上均由行政法院選定後報請司法院核定,行之有年。惟判例之編列乃屬裁判上之事項,事關裁判機能之運作,似不宜依行政系統審核,爰仿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10712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及決議均係將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或決議內容,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變更及決議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判例可補法律規定之不足,較能適應社會情況之變化,裁判見解有作為先例之必要者編為判例,確有其價值。以往本法雖無裁判得編為判例之規定,實際上均由行政法院選定後報請司法院核定,行之有年。惟判例之編列乃屬裁判上之事項,事關裁判機能之運作,似不宜依行政系統審核,爰仿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10712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及決議均係將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或決議內容,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變更及決議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