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4條規定,本章各條的規定不影響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根據這項法條,行政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應獨立於其他組織或機構,不受其影響。行政法院的判決應基於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而不受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干涉。行政法院的審判權在法律意義上是獨立的,並且這一原則透過法律的規定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 最新法規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法務部
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各條雖明定監督之系統、監督之方法等,惟對於審判獨立之精神仍應尊重,不得稍事干涉,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立法例,規定不影響於審判權之獨立行使,以示監督權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各條雖明定監督之系統、監督之方法等,惟對於審判獨立之精神仍應尊重,不得稍事干涉,爰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立法例,規定不影響於審判權之獨立行使,以示監督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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