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0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將被處以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司法院判決書附卷(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刑事判決附卷)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在法庭上違反審判長的指示,並且妨害了法庭的秩序,即使經過制止仍然不聽從,該被告可能會被判處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定之。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因委員職務名稱修正為法官後,原條文受命委員為受命法官之重複規定,爰刪除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因委員職務名稱修正為法官後,原條文受命委員為受命法官之重複規定,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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