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懲戒法院組織法20

快速跳轉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0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將被處以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司法院判決書附卷(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刑事判決附卷)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在法庭上違反審判長的指示,並且妨害了法庭的秩序,即使經過制止仍然不聽從,該被告可能會被判處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沿革 2

(1040421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定之。

(1090522 全文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因委員職務名稱修正為法官後,原條文受命委員為受命法官之重複規定,爰刪除之。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定之。

(10905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因委員職務名稱修正為法官後,原條文受命委員為受命法官之重複規定,爰刪除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