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懲戒法院組織法23

快速跳轉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3條規定了監督權者對被監督人員可以採取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監督權者可以根據被監督人員在職務上的行為進行以下處分: 一、對於職務上的事項,可以發出命令讓其注意。 二、對於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可以給予警告。 舉例來說,《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3條的這些處分方式可以被用於對於一個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進行處理。比如,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有廢弛職務的行為,監督權者可以進行警告的處分。

立法沿革 2

(1040421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錄事或庭務員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雇員管理規則僅適用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惟為保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權益,並配合本法第七條已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之職稱改置為錄事、庭務員,爰增訂本條文。

(1090522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雇員管理規則僅適用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惟為保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權益,並配合本法第七條已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之職稱改置為錄事、庭務員,爰增訂本條文。

(10905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