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4條,這條規定強調前兩條所述的規定不會影響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這意味著法官在執行審判時不受其他機關的指導或干涉。法官可以自由地根據法律和證據來進行審判,並且不必受到其他任何方面的干擾。不過,對於這個問題,目前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職務法庭新制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前二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職務法庭新制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