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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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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2. 2.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共有2項,針對總務科收支款項之處理提出相關規定。 第一項規定總務科應隨時分別登簿。這表示總務科在處理收支款項時,需要立即登簿紀錄相關資訊,以便後續的管理和查核。 第二項則規定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這表示在每天的收支作業結束後,總務科應該立即檢查所有相關的單據文件,並將其送至會計室進行登帳。這樣可以確保資金流動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公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的規定目前適用於法院的行政作業。法院在處理收支款項時,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登簿和單據檢查,以確保資金的正確運用和管理。這體現了法院對收支制度的重視,並確保了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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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規定:「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