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共有2項,針對總務科收支款項之處理提出相關規定。 第一項規定總務科應隨時分別登簿。這表示總務科在處理收支款項時,需要立即登簿紀錄相關資訊,以便後續的管理和查核。 第二項則規定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這表示在每天的收支作業結束後,總務科應該立即檢查所有相關的單據文件,並將其送至會計室進行登帳。這樣可以確保資金流動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公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的規定目前適用於法院的行政作業。法院在處理收支款項時,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登簿和單據檢查,以確保資金的正確運用和管理。這體現了法院對收支制度的重視,並確保了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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