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總務科支出款項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某些款項事實上無法取得正式單據,則經收人員可以出具單據並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總務科支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提供明確的財務紀錄。 例如,對於一筆總務科支出款項,如果無法取得正式單據,比如發票或收據,經收人員可以出具一份書面證明,說明該筆款項的用途和支付方式,并經主管人員核准和蓋章。這樣可以確保支出的合法性,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日後核查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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