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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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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總務科支出款項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某些款項事實上無法取得正式單據,則經收人員可以出具單據並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總務科支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提供明確的財務紀錄。 例如,對於一筆總務科支出款項,如果無法取得正式單據,比如發票或收據,經收人員可以出具一份書面證明,說明該筆款項的用途和支付方式,并經主管人員核准和蓋章。這樣可以確保支出的合法性,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日後核查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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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規定:「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