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法官在處理案件中有以下職責: 1. 主持審理案件的進行。 2. 審核與主辦案件訴訟進行相關的文件。 3. 在評議中陳述意見。 4. 撰寫主辦案件的裁決書。 5. 對秘書執行職務的指導和考核。 6. 處理其他與審判相關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16條第2款至第5款的規定,當法官擔任審判長時,這些職責也適用於他們。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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