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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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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
  2. 2.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法官在處理案件中有以下職責: 1. 主持審理案件的進行。 2. 審核與主辦案件訴訟進行相關的文件。 3. 在評議中陳述意見。 4. 撰寫主辦案件的裁決書。 5. 對秘書執行職務的指導和考核。 6. 處理其他與審判相關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16條第2款至第5款的規定,當法官擔任審判長時,這些職責也適用於他們。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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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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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