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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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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2. 2.法官依前項規定將事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法官若因故無法處理配受的案件,應由庭長向院長報請核定後重新分配。如果接手該案的法官因故無法處理,也同樣適用此規定。根據第二項規定,法官若根據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應該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量的新案件。 關於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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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