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法官若因故無法處理配受的案件,應由庭長向院長報請核定後重新分配。如果接手該案的法官因故無法處理,也同樣適用此規定。根據第二項規定,法官若根據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應該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量的新案件。 關於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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