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 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 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了高等行政法院可以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以下事項,并根据情况减分或停分事件: 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這指的是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與確定的事項。例如,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都需要進行確定。 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人民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進行陳述和申訴的行為。高等行政法院可以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處理這類陳訴事件,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和審理。 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當法律法規存在不明確或有疑義的情況時,高等行政法院可以指定庭長、法官專責研擬法令疑義相關的事項。例如,對於某一法律規定的解釋意義、相關規定的合理解釋等都需要進行研擬。 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高等行政法院可以指定庭長、法官專責參與規劃和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制度、推動司法智慧化等。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 (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