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8-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的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在完成原本製作時,應進行檢核同卷,然後送交該管事務的庭長和院長審閱。 2. 如果案件較繁忙的法院或是尚未設置庭長的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院長可以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來協助審閱。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規程》第28條至第31條的規定,該院的處務規程主要是為了規範法院內部的工作程序和運作方式,以確保審判工作的運作順利且效率高。第28-6條則是在這個框架下專門針對初任司法事務官的新進人員提出要求,強調他們在製作案件相關文書時,需要仔細審查和送交上級審閱,以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一致性。此外,當需要審閱的案件比較繁忙,或是某些法院尚未設立庭長時,院長有權指定其他適當的人員來襄助審閱工作。 作為參考,在「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中沒有提供第28-6條的解釋或例子。由於我不能提供100%與該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我建議參閱《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分院典藏書互借系統匯編檢索資料表》或其他法學資料庫中的有關法律文獻,以獲取更多相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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