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於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其中第29條規定了高等行政法院書記處的設置和職責。根據該規程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有書記官長一職,該職位由院長指派,負責處理該院的一般行政事務,同時也是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的責任。這意味著書記官長在高等行政法院中扮演著管理和行政協調的重要角色。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官方網站: https://www.taiwanlawresources.com/wp-content/uploads/2018/05/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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