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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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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於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其中第29條規定了高等行政法院書記處的設置和職責。根據該規程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有書記官長一職,該職位由院長指派,負責處理該院的一般行政事務,同時也是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的責任。這意味著書記官長在高等行政法院中扮演著管理和行政協調的重要角色。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官方網站: https://www.taiwanlawresources.com/wp-content/uploads/2018/05/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pdf

相關函釋 1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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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