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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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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 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顯示,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列舉了書記官長的職責包括: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書記官長負責執行院長指示的各項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書記官長負責處理院長交辦的事項和重要文件。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書記官長負責指揮監督所屬各科職員並擬議工作調整。 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書記官長負責籌劃和進行重要會議。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書記官長負責向院長提出有關業務改進和注意事項的建議。 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書記官長負責審核重要的行政文件。 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書記官長負責簽發一般的行政文件。 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書記官長負責判行書記處的重要文件。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書記官長負責新聞發布和與其他公共關係有關的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書記官長負責指定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之歸屬。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行政院法制局》(最新修訂日期:2007年6月20日)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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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0 條規定:「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