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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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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2. 2.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3. 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的規定: 1. 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一名適當的人員來代理其職務。 例如,如果書記官長因病假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席工作,院長可能會指派一名副書記官或其他相關職員來暫時代理其職務,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 2. 當科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來代替其職務。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應向院長報備並經院長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科長因緊急事故受傷或其他原因無法在科室出席工作,書記官長可以選擇一名該科室其他職員或相關人員來擔任代理,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向院長報告並獲得核准。 3. 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應指定一名適當的人員來代理其職務。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應向院長報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工作,書記官長可以選擇其他職員或相關人員來代理該職員的工作,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向院長報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有適當的人員來處理該職員的工作,同時讓院長了解情況。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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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