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的規定: 1. 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一名適當的人員來代理其職務。 例如,如果書記官長因病假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席工作,院長可能會指派一名副書記官或其他相關職員來暫時代理其職務,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 2. 當科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來代替其職務。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應向院長報備並經院長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科長因緊急事故受傷或其他原因無法在科室出席工作,書記官長可以選擇一名該科室其他職員或相關人員來擔任代理,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向院長報告並獲得核准。 3. 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應指定一名適當的人員來代理其職務。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應向院長報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工作,書記官長可以選擇其他職員或相關人員來代理該職員的工作,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向院長報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有適當的人員來處理該職員的工作,同時讓院長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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