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4 條"的具體內容及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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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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