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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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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處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各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二、文書科。 三、研究發展考科。 四、總務科。 五、訴訟輔導科。 六、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管理依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
  2. 2.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3. 3.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股辦事;設有審查科、資料科者,其科長或股長之指派,程序亦同。
  4. 4.前項科長由院長報請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股長由院長就所屬一等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5. 5.書記處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了書記處的設置和組織,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書記處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這項規定指出書記處設置了多個科,並承擔著各科的主管事務,其中包括紀錄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總務科和訴訟輔導科。另外,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置專業法庭紀錄科。 2. 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根據法規,除了上述已經設置的科別之外,院長還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命令成立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來負責相關事務。 3. 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股辦事;設有審查科、資料科者,其科長或股長之指派,程序亦同。 這項規定指出每個科別設置一名科長和多名書記官。如果事務繁忙,可以將事務分成多個股份處理。對於審查科和資料科也可以進行類似的指派。 4. 前項科長由院長報請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股長由院長就所屬一等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根據這條規定,科長由院長報請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進行指派兼任。股長則由院長就所屬的一等或二等書記官進行指派兼任。 5. 書記處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根據該規定,書記處還可以設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和庭務員等人員,負責處理通譯、警衛、送達和值庭等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高等行政法院。[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0月13日]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zh-tw/wljs/wljs0002.aspx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法警管理辦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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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書記處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各設專業法庭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