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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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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三、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四、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五、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六、事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七、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主文之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紀錄科並應受庭長之指揮監督。
  3. 3.前二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解釋如下: 1. 紀錄科負責以下事項: - 編號和分配案件事項。 - 收集整理和編制訴訟卷證事項。 - 點收和登記事項案卷和文件事項。 - 整理編目裁判參考資料事項。 - 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事項。 - 撰寫事件文稿事項。 - 整理、編輯和保管案卷和訴訟卷證事項。 - 製作裁判正本,進行送達和公告主文事項。 - 完成卷宗,發還、歸檔事項。 - 處理裁判後文件事項。 - 製作報表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 執行長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2. 紀錄科應接受庭長的指揮和監督。 3. 前述規定適用於專業法庭的紀錄科。 其中,以上資料來自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處務規程,該規程內容涵蓋了紀錄科的職掌和適用範圍。

  • 裁判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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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規定:「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三、案卷及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