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解釋如下: 1. 紀錄科負責以下事項: - 編號和分配案件事項。 - 收集整理和編制訴訟卷證事項。 - 點收和登記事項案卷和文件事項。 - 整理編目裁判參考資料事項。 - 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事項。 - 撰寫事件文稿事項。 - 整理、編輯和保管案卷和訴訟卷證事項。 - 製作裁判正本,進行送達和公告主文事項。 - 完成卷宗,發還、歸檔事項。 - 處理裁判後文件事項。 - 製作報表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 執行長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2. 紀錄科應接受庭長的指揮和監督。 3. 前述規定適用於專業法庭的紀錄科。 其中,以上資料來自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處務規程,該規程內容涵蓋了紀錄科的職掌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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