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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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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科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規定了紀錄科書記官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根據這個條文,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的情形詳細地記錄在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中。並且在每個月結束時,書記官需要將這些記錄送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核閱。如果有必要,書記官也可以隨時進行調閱。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記錄完整且精確,並提供給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和查閱。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需要符合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我們可以找到相關的資訊。根據最新的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與前文描述相符。根據這份處務規程,書記官的職責包括處理案件的紀錄,確保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並且這些記錄需要根據法院的規定進行存檔和審核。 舉個例子,假設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案件由書記官負責記錄和管理。在審理過程中,書記官會將相關訊息、証人證詞和法官的意見詳細記錄在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中。在月底時,書記官會將這些記錄整理好並提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審核。如果法官、庭長或院長對記錄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行調閱,書記官也會提供相關的協助。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記錄完整且能夠隨時被查閱。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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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規定:「紀錄科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