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有不同職等的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和庭務員等職位,其職等階梯從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以及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不等。 2. 根據該條第二款,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的總額不得超過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的總額的二分之一。 3. 根據該條第三款,少年及家事法院為執行值庭、執行、警衛、押解犯人和其他相關司法警察事務,設有相應職位的法警人員。其中,法警長的委任職等為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的委任職等為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的委任職等為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這些解釋可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相關文獻和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第二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其職等,並限制一等、二等通譯員額;第三項明定法警之職掌及職等。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第二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其職等,並限制一等、二等通譯員額;第三項明定法警之職掌及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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