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處設委員服務科、人力科、考訓科、給與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委員服務科: (一)關於立法委員報到、登記、宣誓、動態及委員會選舉相關事項。 (二)關於立法委員福利互助及輔購住宅貸款核轉事項。 (三)關於立法委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公保、健保、撫卹及退職照護事項。 (五)關於立法委員遴聘公費助理之登記、異動、酬金、勞保、健保及資料建檔管理事項。 (六)關於立法委員證、證章、中英文在(離)職證明書、卸任委員禮遇證事證。 (七)關於公費助理在職(離)證明書及出入識別用助理證事項。 (八)關於公費助理之訓練及業務活動補助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及公費助理人事等事項。 二、人力科: (一)關於組織編制、職務歸系及其有關事項。 (二)關於職員甄選、考試分發、任免、遷調、級俸及其有關事項。 (三)關於職員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四)關於職員兼識、借調及留職停薪案之審擬事項。 (五)關於人才儲備、規劃與評估事項。 (六)關於約聘僱人員遴用、核薪、登記、考核、儲金、勞保、健保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人事問題之研究改進及其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八)關於人事工作計劃、業務報告、公文登記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考訓科: (一)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職員工作效率之促進事項。 (三)關於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 (四)關於職員休假補助及加班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考察、訪問及參加國際性會議之擬議事項。 (六)關於職員激勵及績優選拔表揚事項。 (七)關於職員保障事項。 四、給與科: (一)關於職員公保及健保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二)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濟助照護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四)關於職員福利互助、輔導住宅及其他公務性貸款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五)關於職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六)關於慶典、文康活動及社團輔導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職員財產申報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料調查、登記、統計、表報編造及管理等事項。 (九)關於本院職員證製發及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公務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職員人事等事項。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了人事處的組織及職掌範圍,分為委員服務科、人力科、考訓科和給與科。以下將逐條進行釋義: 一、委員服務科:負責處理立法委員報到、宣誓、動態、福利互助、輔購住宅貸款、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公保、健保、撫卹、退職照護等相關事項。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人力科:負責組織編制、職務歸系、人員甄選、考試分發、任免、遷調、級俸等相關事項。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考訓科:負責職員平時考核、考績、獎懲、差假、勤惰管理、休假補助、訓練進修等相關事項。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四、給與科:負責職員公保、健保、退休、撫卹、資遣、待遇、福利互助、輔導住宅貸款等相關事項。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第四款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根據以上釋義,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明確了人事處各科的職掌範圍,包括委員服務、人力管理、考試訓練和給與管理等相關事項。該條款的參考資料主要為立法院處務規程,並且根據該規程中的各項規定舉出了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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