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0條規定,立法委員在參加秘密會議時,對於所知悉的事項和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秘密會議的機密性和保密性,以確保立法委員在討論敏感議題時可以自由表達和談論,同時也避免洩露敏感信息對國家或社會產生不利影響。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0條、《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一個可能的範例是,當立法委員在一個討論國家安全的秘密會議中得知了一些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根據這條法條,立法委員不能洩露這些信息給外界,以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國家利益。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明定立法委員之保密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明定立法委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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