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資訊,第59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在發布的當天即可開始實施。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雖然有部分修正內容在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才正式施行,但其他修正條文則可以在規程發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