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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9 條

  1.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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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訊,第59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在發布的當天即可開始實施。 2.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雖然有部分修正內容在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才正式施行,但其他修正條文則可以在規程發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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